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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4-2本系生活助學金申請 115年2月5日周四前截止 |
2026-01-20
114學年度第2學期 電機系生活學習助學金申請公告
(本學期生活學習期限自115年2月起至115年6月止)
115.01.20
一、申請條件
需符合「國立臺灣大學學生生活學習助學金設置要點」之申請條件規定:
1.114學年度第2學期需註冊在學之中華民國國籍學生或僑生。
2.非在職生。
3.本籍生家庭年所得70萬元以下。但符合下列特殊情況者,得提出證明文件者,不在此限:
(1)家庭遭逢變故或有親人重病,影響家庭收入。
(2)家中有2名以上子女就讀。
(3)單親家庭。
(4)學生本人學費及生活費來源主要係貸款。
(5)經學習單位晤談,認定確有經濟困難。
4.僑生由學務處僑生及陸生輔導組認定。
5.前一學期(114-1)學業成績平均達60分或GPA 1.70以上。(新生及轉學生除外,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,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。)
二、服務內容包括:
1.支援電機系各館舍(包括電機二館、博理館、明達館、學新館等)庶務性的工作,例如教室及會議室,粉筆、白板筆及麥克風電 池的補充、清潔走道及窗台、館舍樓層走道清潔, 拖地加強、廁所衛生紙、洗手乳巡補、館外周圍落葉清掃…等,以及其他交辦的事務。(預計名額1-2位)
2.電機系辦公室: 影印、公文傳送、環境清潔、資料查尋校對、協助帳務、活動接待…等,以及其他交辦的事務。(預計名額1-2位)
三、學習相關規定,包括:
1. 期初說明會:說明學習規範、內容、評量方式等,由學生簽名確認。
2.知識講堂課程。
3.學生期末反思心得
4.期末考核方式
四、領取助學金之學生,每週參與生活學習時間以不超過8節課為原則,每月生活學習節次以30節課為上限,核發助學金6,000元,領取助學金之學生不得以參與生活學習為由而缺課,生活學習時數與本助學金金額無對價關係。學生如有個別特殊狀況,得向主任呈報,依主任核示辦理。
五、領受本助學金之學生於生活學習期間,每月均應參與生活學習。受領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次月起不予核發: (一)因特殊事故或疾病不克繼續參與生活學習者。 (二)休學或退學者。 (三)當月完全未參與生活學習活動者。前項缺額由候補名額遞補之,其生活學習期限至原申請學生之生活學習期限屆滿為止。
六、學期生活學習期限自115年2月起至115年6月止,依照本校「學生生活學習助學金設置要點」擇選領取學生,如有違反,應繳回溢領金額。
七、申請流程:
1.請學生先上生輔組網頁生活學習助學金網頁申請系統填寫,表達參與意願https://advisory.ntu.edu.tw/CMS/Page/184
2. 於115年2月5日 (星期四)前,需檢附下列文件以紙本送至電機系電二121辦公室
或郵寄:106台北市羅斯福路四段一號 電機系辦公室(電二121向小姐)收
(1)生活學習助學金申請書。(生活學習助學金網頁直接下載填寫,家庭狀況務必填寫)
(2)前學期(114-1學期)成績單正本 (績單尚未出來者,可在開學前補交,以確認申請資格)。
(3) 身分證或居留證正反面影本
(4) 郵局、玉山或華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
(5) 3個月內的戶籍謄本(學生/配偶與父、母不同戶籍者須分別檢附)以利檢
覈,倘父或母不在世或已離異,則請檢附在世者或監護人即可。
(6) 113年國稅局提供之「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」正本(父母+本人共3份)
(不收其他例如: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等類似證明,避免影響公平性)。
已取得政府單位核發之114年度低收入戶/中低收入戶/特殊境遇家庭證明
(有效期限至115年6月30日)之同學,因公所已完成家戶所得查核,
僅需檢附該有效證明文件,無須再提供113年各類所得資料清單
僑生請留意以下說明:
*僑生免附(5) (6), 但需檢附清寒證明,但需由僑陸組認定其經濟狀況。並請務必 確認學籍檔、銀行(郵局)及本助學金申請系統,三個是否都為新式的居留證號。